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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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十一條條文規定,幼兒園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不得接受委託餵服成藥或保健食品。其用藥方式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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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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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在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須填寫託藥單,包括用藥時間、方式、份量等,以做為幼兒用藥之依據。家長須於送幼兒入園時,親自將託藥單及藥包交給值班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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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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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紀錄單,註明幼兒姓名、用藥日期、時間、及用藥型式,液體口服藥請自備量杯,並請家長簽全名。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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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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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用藥請家長備好當日所需之份量,每次請帶『一日』服用的量,藥水請用小瓶子裝好一次所需的c.c.數,並標示上幼兒姓名。為避免給錯藥,請一併附上標有醫療院所名稱、幼兒姓名及用法用量之藥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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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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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受託餵藥時間為幼兒入園起至下午五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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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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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未填託藥紀錄表,教保服務人員依規定不得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如登記不清楚時,教保服務人員將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協助用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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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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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僅協助用藥,為學生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教保服務人員,並於託藥紀錄表備註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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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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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藥單,請家長自行影印使用,或請主動跟值班老師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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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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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家長未親交託藥單及未親交藥包,老師依規定將無法協助餵藥,請您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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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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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顧及幼兒之身體健康,及避免將病菌傳染給其他幼兒(如:流行性感冒、腸病毒、水痘、麻疹等),請盡量讓身體不適的幼兒在家中休息,補充體力。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以下法定疾病與一般疾病事件皆需告知老師,並在家休息,若有其他最新訊息也會即時公告宣導,請隨時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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