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本園將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費: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 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退還三分之二。
3.
入學後逾六星期,未逾八星期者,退還二分之一。
4. 入學後逾八星期者,不予退費。
(二)
代辦費:
1.
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2.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3.
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
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二)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三)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