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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傑出音樂人才參加國際音樂大賽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本會第卅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本會第卅七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本會第六十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一、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傑出優秀音樂人才,鼓勵參加國際音樂大賽,提昇國人在國際上之音樂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具有參加國際著名音樂大賽資格,並於公立音樂團體從事專業音樂工作者、或於國內各級學校修習音樂專修課程之在校生。
三、本要點所稱國際音樂大賽,係指日內瓦國際音樂比賽聯邦協會手冊所載各項比賽,或與其性質相當之國際性音樂大賽。 
四、本要點之補助,每季辦理一次。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資料,並分別於一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及
十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會。逾期不予受理。

五、前條申請資料,係指下列事項:
(一)申請表。
(二)個人履歷及演出資料。
(三)推薦函(二份)。
(四)比賽主辦單位印製之比賽詳細介紹書及比賽辦法。
  (五)比賽主辦單位發給之參賽通知。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本會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本要點每季補助名額以五名為原則。
本要點之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評審後,經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核定。
本會對於依本要點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七、本要點之評審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符合參賽資格之條件。
(二)申請人之藝術造詣。
  (三)該項比賽之國際知名度或重要性。  
八、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受補助者自居住地前往參賽地間最捷徑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
(二)受補助者比賽用器材之運送費用,至多補助前項之經濟艙往返機票一張。
九、受補助者應於參賽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購票證明正本、機票票根、心得報告送交本會。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列為未來不予補助之參考:
(一)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未提交心得報告或其內容不實者。
(三)遲延核銷經費者。
十、受補助者未經本會同意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參賽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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