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文教處對留學獎助及貸款辦法政策說明
一、教育部與行政院國科會獎助學生出國分工: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之博士後、短期及專案培育重點科技短期研究人員等三類別自本(九十三)年起,將改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甄選。上項變更係因教育部之專案培育重點科技短期研究人員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千里馬計畫招生對重疊,均為在學之博士生,造成九十一年錄取名額不足及九十二年報名狀況不如理想。有鑑於此,行政院於有關之評估報告中要求教育部協調國科會自九十三年起完成計畫整合,以節省作業成本及避免考生重複報考。自本(九十三)年起,教育部公費留學將以考選及獎助赴國外修讀學位之「一般公費留學」及「留學獎學金」為主。至於「博士後研究人員」、「短期研究人員」及「專案培育重點科技短期研究人員」出國研究則移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負責甄選。
二、留學獎學金名額增加:
依本部與國科會分工後之情況言,於九十三學年部辦理之公費留學甄試,依本部「公費留學考試委員會」之決議,將可錄取一般公費生五十五名至七十五名、留學獎學金獲獎人九十名至一百一十名。此項計畫較以往之公費制度,將更具能力因應國人經濟能力之提升及國內學術水準國際化之要求,繼續鼓勵學生出國攻讀學位,其用意即為彈性運用既存之制度達到因時制宜之效果。
三、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公布
有關本部規劃之留學生就學貸款業務業奉
行政院於本年(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核定自九十三學年度起辦理,並指示由本部依規劃原則迅即擬訂實施辦法據以實施。本部接獲行政院指示後,隨即邀集承辦銀行及相關單位研擬訂定「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相關條文請至本部網站(http://www.edu.tw/)\法令規章\二OO一至二OO四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二OO四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上該辦法業針對補助對象、承貸銀行、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利息負擔及貸款利率等有所規定,茲概述如下:
(一)補助對象:以自費攻讀國外博、碩士學位者。凡取得本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書之留學生及其在台居住之親屬,且學生本人及其父母(已婚者為配偶)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
二)承貸銀行:台灣銀行、中央信託局、合作金庫、臺灣土地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等六家。
(三)貸款額度:博士新台幣150萬元,碩士新台幣80萬元;可由借款人決定一次或分批申貸,貸款金額應全額結匯。
(四)貸款期限:博士貸款期限12年,含寬限期4年;碩士貸款期限6年,含寬限期2年。如有特殊個案當事人無法於寬限期間完成學業者,得個案評估酌予延長寬限期一年。唯延後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五)利息負擔:採現行國內助學貸款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家庭年所得114萬元以下者,於貸款寬限期間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家庭年所得介於114萬元至120萬元之間者,於貸款寬限期間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
(六)貸款利率:比照國內就學貸款之利率水準(目前為2.925%)。除訂定上述辦法外,本部並將再邀集各承辦銀行研訂細部申貸程序之作業要點,以利實施。本貸款預計自本(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各承辦銀行可開始受理,符合申貸資格之留學生可逕洽各承辦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