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緻之家幼兒園 收、退費基準
CYC
The Center of Young Children Preschool
新北市精緻之家幼兒園112學年度收退費基準
(單位:新臺幣)
本園依據「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標準」
依據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8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2426975號令修正發布
依據新北市政府108年12月2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82392227號令辦理
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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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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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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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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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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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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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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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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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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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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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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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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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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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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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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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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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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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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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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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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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及各類活動所需物品及相關費用等。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生之團體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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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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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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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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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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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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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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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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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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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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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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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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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未提供交通接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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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延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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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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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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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教保服務日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費及行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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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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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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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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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團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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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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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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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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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未設立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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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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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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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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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兜、書包、餐具、寢具、衛生用品之費用,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均由園方全額支出。不另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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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1日起
準公共幼兒園 每月收費 : 第一胎3000元,第二胎2000元
,第三胎1000元 ,中低收入戶 免收費。
差額由行政院補助 。除每學期 需繳交幼兒團體保險費175元
及課後延托費每半小時每月500元外
,無其他代收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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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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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本園將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依
當月所繳費用總額(含課後延托費用)×請假天數÷當月上課(應到)天數退還費用:
(一) 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二)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三)
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彈性放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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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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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園收費基準表之學期收費期限,係以6個月計。
2.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3.
本園將依收費規定、繳費及退費收據,註記收費、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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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園長:陳成禹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新北市精緻之家幼兒園110學年度收退費基準
(單位:新臺幣)
本園依據「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標準」
依據新北市政府108年12月25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82392227號令辦理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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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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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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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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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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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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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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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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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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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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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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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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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辦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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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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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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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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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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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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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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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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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及各類活動所需物品及相關費用等。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生之團體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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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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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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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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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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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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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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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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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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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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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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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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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未提供交通接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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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延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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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500
|
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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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教保服務日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費及行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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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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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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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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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團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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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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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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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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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未設立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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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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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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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兜、書包、餐具、寢具、衛生用品之費用,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均由園方全額支出。不另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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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共幼兒園 每月收費
: 第一胎
3500元,第二胎
2500元
,第三胎
1500元
,中低收入戶 免收費。差額由教育部補助
。除
每學期 需繳交幼兒團體保險費175元
及
課後延托費
每半小時每月500元
外 無其他代收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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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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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本園將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本園午餐費及點心費合計每月費用為3,500元)
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 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二)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三) 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彈性放假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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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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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園收費基準表之學期收費期限,係以6個月計。
2.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3.
本園將依收費規定、繳費及退費收據,註記收費、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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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園長:陳成禹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新北市精緻之家幼兒園
108學年度
收退費基準
(單位:新臺幣)
本園依據「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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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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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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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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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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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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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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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大班由政府全額補助,採開學先行抵扣,免繳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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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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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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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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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私立幼兒園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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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辦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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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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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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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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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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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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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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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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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活動所需之場地佈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額內之雜支費用。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生之團體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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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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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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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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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費用支用於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不須提供營養早餐者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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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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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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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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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用支用於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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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點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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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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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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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費用支用於晚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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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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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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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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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費用支用於晚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不須提供晚餐者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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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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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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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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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未提供交通接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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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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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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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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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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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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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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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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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未設立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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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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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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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兜、書包、餐具、寢具、衛生用品、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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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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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本園將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費: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表明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2. 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退還三分之二。
3.
入學後逾六星期,未逾八星期者,退還二分之一。
4. 入學後逾八星期者,不予退費。
(二)
代辦費:
1.
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
2.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
3.
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餐點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一)
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二)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三)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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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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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園收費基準表之學期收費期限,係以6個月計。
2.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3.
本園將依收費規定、繳費及退費收據,註記收費、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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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園長:陳成禹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新北市精緻之家幼兒園
107 學年度
收退費基準
(單位:新臺幣)
本園依據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
二、雜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本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教學活動所需之場地佈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額內之雜支費用。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生之團體旅遊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五)本園未提供交通接送服務
(六)本園課後延保服務至下午6:10止,免收延保費。
(七)保險費:家長負擔部分由園方全額支付。
(八)家長會費:本園未設置家長會。
(九)其他費用:圍兜、書包及餐具、寢具之費用,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皆由園方全額支出。不收任何其他費用。
第三條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本園於收費規定、繳費及退費收據,註記收費、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執一份。
第四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本園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費:
(一)本園不須預繳任何費用。
(二)入學後依舊讀月份比例退費。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本園每月餐點費合計新台幣2500/月)
一、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六條
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15日以上者,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園長:陳成禹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新北市精緻之家幼兒園
106學年度
收退費基準
(單位:新臺幣)
本園依據 「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標準」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北府法規字第1023388207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府法規字第1012905632 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
二、雜費: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本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教學活動所需之場地佈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限額內之雜支費用。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及非幼生之團體旅遊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五)本園未提供交通 接送服務
(六)本園課後延保服務至下午6:10止, 免收延保費。
(七)保險費: 家長負擔部分由園方全額支付。
(八)家長會費: 本園未設置家長會。
(九)其他費用:圍兜、書包及餐具、寢具之費用,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皆由園方全額支出。 不收任何其他費用。
第三條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退費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
本園於收費規定、繳費及退費收據,註記收費、退費基準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執一份。
第四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本園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費:
(一)本園不須預繳任何費用。
(二)入學後 依舊讀月份比例退費。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本園每月餐點費合計新台幣2500/月)
一、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三、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六條
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15日以上者,每月收費項目,按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園長:陳成禹
中華民國10 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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